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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上海嘉定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时间:2020-05-10 来源:网络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通过对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的考察,可得出的结论是:买受人的利益应获得保护,对其保护范围为得房率缩水超过合理误差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买受人损失的确定以得房率缩水造成套内建筑面积减少的价值为基数,结合买受人因此所受利益损益相抵,酌情确定。
    卖方在未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情况下要求交房,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交付的行为无效,作为买房的一方有权拒绝入住。金山上海嘉定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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